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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请你来提意见啦!


 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长远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近期,市发改委会同市教体局、财政局对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进行了调查研究,开展了成本监审,在多方座谈的基础上,形成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初步调整方案。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调整方案以成本监审为依据,立足我市实际,同时又适当参考周边县市现行收费标准。

 

 


征求意见

 

为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科学合理制定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现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调整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意见反馈截止到8月12日)。我们将汇总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后,报市政府研究决策。

 

意见反馈邮箱:hajfk2019@126.com

传真号码:0513-88859915

联系电话:0513-88891280

 

 

 

 

 

 

 

海安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切实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初拟本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范围

 

全市公办幼儿园。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保教费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格调整为:

城区省优质园:450元/生.月;

区镇省优质园:400元/生.月;

市优质园:360元/生.月

 

对原执行400元/生.月和378元/生.月的省优质幼儿园,2019年新学年上述新基准标准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自2020年新学年开始可以上浮。


对原执行310元/生.月省优质幼儿园和市优质幼儿园,2019年、2020年新学年上述新基准标准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自2021年新学年开始,可以上浮。

 

为保证幼儿园收费的相对稳定,保教费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的15%。单次上浮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幼儿园上学年保教费标准50元/生·月,且调整周期不得少于两年。

 

市各公办幼儿园可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广泛征求幼儿家长意见。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申请,填写《海安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浮动报备表》,并上报成本测算资料,经市教育部门审核,市发改、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小托班保教费:公办幼儿园为不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含小托班),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额度最高不超过80元/生.月。

 

寒暑假保教费: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按日计算,费用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2. 服务性收费

 

(1)伙食费:公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伙食费应当单独核算,每月公布收支情况,当月盈余或者超支的金额应当滚动下月调整使用,每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结余部分应当全部退还。

 

(2)托管费: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下午4:30至6:00),为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最高不超过100元/生.月的托管费。幼儿托管遵循自愿原则,家长提出申请后,幼儿园与其签订托管协议,方可收取托管费。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可参照调整后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规定

 

1.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保教费退费按月计算,按学期退费。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

 

2.公办幼儿园提高保教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如保教费上浮调整,则上浮后的新标准仅适用于新入学的新生,在园老生仍按开始入园时的老标准收取。插班生保教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执行。

 

3.新建幼儿园(含设立分园)暂未定级的,由市教育部门提出认定等级及试行收费标准意见,经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待定级后对照规定的标准执行,一年内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一年后可按上述规定进行保教费浮动。

 

4.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44号)和《中共海安县委 海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双六双帮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意见》(海委发〔2016〕11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在本市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资助。

 

5.其他相关幼儿园收费政策按《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收费管理

 

1.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报告制度。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或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发改委。幼儿园年度收费收入支出情况,应当填报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报市发改委。

 

2.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幼儿园要准确把握并严格执行政策,积极宣传解释,完善收费公示,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3.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主动做好宣传解释、培训和指导工作,协调矛盾和问题,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拟自2019年秋季招收新生开始执行,此前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转自:海安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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