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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海安市中小学一级教师(含初定) 职称评审工作意见


 海教人〔2019〕25号

2019年海安市中小学一级教师
(含初定)职称评审工作意见

 

各完中、局直单位,各区(镇)教管办: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加强师资保障,深入推进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省、市职称工作部门及省教育厅、南通市教育局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全市中小学一级教师(含初定)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职称评审涉及教师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掌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内容和要求,明确新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在教师队伍建设和专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做到思想认识统一,政策理解准确,贯彻执行到位。

 

(二)严格按岗申报。各单位要根据人社部门批复的岗位设置方案,结合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推荐申报。无空岗数的不得申报。

 

(三)落实支教(交流)要求。根据省市相关文件及《关于印发<海安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海教人〔2019〕20号)精神,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均须具有2年以上薄弱、边远、农村学校交流或任教经历(非驻点支教经历不作为在薄弱、边远、农村学校交流或任教经历),且考核为合格以上。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申报教师职称时,均须具有2年以上在本市其他学校交流或任教经历,且考核为合格以上。申报者须填报《海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和校长交流考核登记表》(见附件7),有关学校及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四)乡村教师评审政策。继续加大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倾斜力度,在符合晋升高一级职称基本评审条件的前提下,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且申报当年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申报高一级职称时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2号)文件精神执行。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满10年,且申报之时仍在乡村学校工作的,申报晋升高级及以下职称时,所提供研究报告、教学教法经验总结等经单位公示并确认无疑的,经专业评价,质量较高的可作为职称申报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优先推荐。

 

(五)坚持师德“一票否决”。把师德作为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第一标准,树立鲜明的师德、能力和业绩导向,进一步加强对申报人员师德考核。所有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均需从严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各单位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设立举报热线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师德表现突出的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师德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近三年内有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并被县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查处且通报批评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不得推荐评审。

 

(六)加强监督管理。各单位要严格监管,强化公开,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完善职称评审公开、公示制度,确保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并积极化解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建立教师诚信机制,对伪造谎报学历、资历、教学工作量、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记入个人职称申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已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并视情节追究其他相关人员责任。

二、评审条件

 

(一)申报人须符合《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4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的规定和要求。

 

(二)取消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取消所学专业、教师资格证学科和所教学科等一致的要求,但教师资格证任教学段不低于职称申报学段;取消中小学教师获得规定学历后重新计算职称任职年限(资历)要求。

 

(三)对担任班主任工作业绩突出的,在申报职称时予以倾斜。班主任工作的业绩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

 

(四)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要提交一学年的教育教学活动方案。从事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教师,要提交一学年康复训练方案及训练记录。从事巡回指导等工作的教师,要提交开展教育咨询、送教上门、指导随班就读等工作一学年的材料。其他方面的要求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执行,但向特教教师适当倾斜,在公开课、评优课层次、论文要求方面适当放宽要求。

 

(五)申报材料的时间界限。申报人员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截止时间为本通知规定的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材料受理之日。

 

(六)关于对从事教育工作有关对象的认定

 

1.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含副职),学科组长(教研组长)、年级组长(正职)。

 

2.确系工作需要,学校安排在毕业班任教的学科教师,所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一年按0.5年计算(提供课表)。

 

3.确系工作需要,学校安排担任副班主任、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备课组长的教师,所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一年按0.5年计算(提供相关材料)。

 

4.上述范围的教育工作年限可互通累计,但不可重复计算。

 

三、推荐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申报人员应填写《南通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二)学校(单位)推荐和审核。推荐工作做到“三公开”:申报人员公开述职、申报材料公开展示、推荐结果公开,其中《南通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情况简表》和推荐结果必须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同时各完中、局直单位、区(镇)教管办须安排专门人员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材料核实,所有审核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和审核人签名章(签名)。

 

(三)材料评审。由市教育体育局按规定程序召开海安市中小学教师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材料进行评审。

 

(四)评审结果公示。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海安教育信息网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五)评审后续管理。评审结果由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确认,市教育体育局配合做好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申报人必须登录“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在线申报评审职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域名:www.0513zc.com。按照系统要求录入申报信息,完成网上申报(非乡村教师选择第1批次,乡村教师选择第2批次),同时按照本意见规定,提交评审的书面申报材料。

 

(二)申报人必须如实填写“系统”中提供的《中小学教师申报表》,由单位负责审核,确认后才可提交打印。《评审表》中凡申报者本人填写的栏目,须经学校有关部门逐项审核,并由审核人签字、盖章。各单位须确保“系统”中申报人员信息、申报材料准确无误。

 

(三)每位申报人填写的《申报表》、《简介表》、《教科研材料(论文)申报表》,所有复印件均须由上级主管人事部门专人对照原件逐一审核,审核人签字并加盖验证章,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四)申报人必须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资格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供书面申报材料,书面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一经上报,一律不得作任何更改和补充。

 

(五)教科研材料(论文)报送要求。申报者应提交任现职以来符合要求的论文不少于2篇,不超过4篇;专职研训员应提交符合论文提交要求的论文不少于3篇,不超过5篇。提交的正式发表的论文、获奖论文所附的获奖证书、教科研项目的批文和鉴定书均需原件。

 

(六)申报材料除《申报表》、《简介表》、《课堂教学评价表》、《教科研材料(论文)申报表》外,其余材料按附件1要求装订。每位申报者将所有申报材料整理后,装入材料袋,并在材料袋底部附上地区、单位、姓名、申报学科、申报类型、是否乡村教师等信息。

 

(七)报送时间。

具体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八)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规定,申报一级职称每人收取300元,在报送评审材料时交(汇)至市教育体育局。

 

五、初定工作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必须登录“系统”,填写《大中专毕业生初定申报表》,一级教师职称初定由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二级教师职称初定由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网上申报时,应在评委会下拉框内选择与初定资格级别相应的认定机构。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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